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何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622********615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0124刑初337号 |
案号 |
(2020)皖0124执306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庐江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朱长英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月2日起至2022年4月25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撤销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2017)皖0124刑初121号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袁健拘役二个月,宣告六个月,并处罚42金二千元中宣告缓刑的执行部分;三、被告人袁健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与其犯开设赌场罪所判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二千元(已缴纳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18日起至2022年4月2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何勇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18日起至2022年5月12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五、责令被告人朱长英、袁健、何勇退赔其实施犯罪所造成的集资参与人的经济损失。(详细见附表)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庐江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12-01 |
发布时间 |
2020-12-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