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谢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923********082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湘0923民初272号
案号
(2020)湘0923执119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化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谢娟、邓知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湖南安化湘淮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47302.67元,利息5423.66元,本息合计352726.33元。[利息已计算至2020年1月10日止,以后利息按月利率9.66069‰(含30%的逾期罚息)计收至清偿日止;]二、如谢娟、邓知英未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原告湖南安化湘淮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谢盛祥名下的位于安化县柘溪镇港区702室、601室、201室房屋[抵押登记证号为(2016)安化县不动产证明第0001716号]在上述第一项给付内容范围内的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90元,由被告谢娟、邓知英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0-09-03
发布时间
2020-12-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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