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周祖立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423********66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山法民一初字第234号 |
案号 |
(2020)湘0423执恢5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衡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原告彭国珍的各项损失共计305 467.7元,由被告李璐、周祖立、周芝泰在机动车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连带赔偿99 361.13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10 500元);二、被告周祖立、周芝泰连带赔偿原告144 274.60元;上述两款项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63元,由被告李璐、周祖立、周芝泰共同负担4632元,原告负担1531元。原告已向本院预交3082元,故执行时由三被告向原告支付1551元,余下3081元直接交纳至本院。判决如下:一、原告彭国珍的各项损失共计305 467.7元,由被告李璐、周祖立、周芝泰在机动车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连带赔偿99 361.13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10 500元);二、被告周祖立、周芝泰连带赔偿原告144 274.60元;上述两款项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63元,由被告李璐、周祖立、周芝泰共同负担4632元,原告负担1531元。原告已向本院预交3082元,故执行时由三被告向原告支付1551元,余下3081元直接交纳至本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衡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4-07 |
发布时间 |
2020-12-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