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周祖立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423********6616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山法民一初字第234号
案号
(2020)湘0423执恢5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衡山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原告彭国珍的各项损失共计305 467.7元,由被告李璐、周祖立、周芝泰在机动车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连带赔偿99 361.13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10 500元);二、被告周祖立、周芝泰连带赔偿原告144 274.60元;上述两款项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63元,由被告李璐、周祖立、周芝泰共同负担4632元,原告负担1531元。原告已向本院预交3082元,故执行时由三被告向原告支付1551元,余下3081元直接交纳至本院。判决如下:一、原告彭国珍的各项损失共计305 467.7元,由被告李璐、周祖立、周芝泰在机动车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连带赔偿99 361.13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10 500元);二、被告周祖立、周芝泰连带赔偿原告144 274.60元;上述两款项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63元,由被告李璐、周祖立、周芝泰共同负担4632元,原告负担1531元。原告已向本院预交3082元,故执行时由三被告向原告支付1551元,余下3081元直接交纳至本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衡山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0-04-07
发布时间
2020-12-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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