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凌海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405********007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湘0423民初951号
案号
(2020)湘0423执52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衡山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凌海涛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湖南衡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祝融支行借款本金500 000元及利息91 140元(该利息计算至2019年8月1日),2019年8月2日至清偿之日的利息,以拖欠的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9.3‰计算;二、原告湖南衡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祝融支行对被告凌海涛抵押的位于衡阳市南岳区衡山路41号等的房产(房屋他项权利证书为:衡房他证南岳字第01006215号)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711.40元,减半收取计4855.70元,由被告凌海涛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衡山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0-11-23
发布时间
2020-12-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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