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严斌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223********741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0223民初2080号
案号
(2020)皖0223执4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陵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严斌、邢艳共同归还原告安徽南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99,154.83元、利息26,884.08元,并自2019年4月11日起,以899,154.83元基数,按年利率11.115%计付利息及罚息至贷款本金实际清偿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原告安徽南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第一项判决确定的贷款本息范围内对登记被告在季小五名下与被告翟金兰共有的位于南陵县工山镇街道槐树园1幢1至3层114室、115室(含2-3层)两套商业用房的拍卖、变卖、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严斌、邢艳支付原告安徽南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9,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四、如第二项判决确定的抵押物价款不足以清偿第一项债权的,则被告汤厚如对不足清偿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利息按年利率7.83%计算,罚息加30%);五、驳回原告安徽南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605元,由被告严斌、邢艳、季小五、翟金兰、汤厚如连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1-03
发布时间
2020-12-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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