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程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423********521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1522民初3574号
案号
(2020)皖1522执290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霍邱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靳勤与被告程龙自愿离婚;二、婚生女程甜甜由原告靳勤抚养,婚生子程思浩由被告程龙抚养,双方自行承担各自所抚养子女的抚养费;三、原夫妻共同所有的车辆一辆、挖掘机一台归被告程龙所有,被告程龙于2019年7月3日前支付给原告靳勤折价款100000元;四、原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合肥市滨湖区观湖苑4幢404室的房产由双方在2019年7月3日前共同出售,所得价款双方平均分配,如逾期则双方均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评估、拍卖、变卖)上述房产;五、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被告程龙负担;六、双方其他无纠缠。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字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11-10
发布时间
2020-12-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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