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常亮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304********005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503民初852号
案号
(2020)皖0503执275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常亮、朱文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5刘亮支付代偿款257917.66元及利息损失(以257917.6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的标准,自2019年10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上述第一项中原告刘亮向被告常亮、朱文娟不能追偿的部分,由被告马鞍山志辰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承担50%的偿付责任;三、驳回原告刘亮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04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常亮、朱文娟、马鞍山志辰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12-15
发布时间
2020-12-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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