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阿康化肥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439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722民初5810号 |
案号 |
(2020)苏0722执恢28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海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阿康化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江苏东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100万元及利息、罚息(利息从2017年5月21日起按年利率10.08%计算至还清之日止;逾期罚息从2017年7月21日起按年利率5.04%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二、被告高兰学、被告苗玉平对本判决第一项内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原告江苏东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5阿康化肥有限公司关于本判决第一项借款人民币100万元及利息、罚息,就被告江苏阿康化肥有限公司位于东海县李埝乡洪夏路西侧(辉山段)房产证号11字第21000023号房产、位于东海县李埝乡洪夏路西侧土地证号东国用(2011)第00116号土地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1240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付,待被告还款时一并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本院预交代收二审上诉案件受理费12400元。收款人: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0301040009094,也可到农行东海县支行营业厅缴纳。先到本院立案庭开具交款票据,然后到上述指定银行交款,交款后将票据交至本院立案庭。逾期不交,则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撤回上诉处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海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7-01 |
发布时间 |
2020-12-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思波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722743915447X |
登记机关 |
东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东海县李埝乡驻地南洪夏公路西侧李埝乡工业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