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闵强侠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819********722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1302民初8326号
案号
(2020)苏1302执421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刘兵、闵强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茂喜偿还借款本金6.5万元并支付利息(以6.5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5日起按照年利率6%之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二、驳回原告陈茂喜在本案中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26元、公告费520元,合计1946元,由被告刘兵、闵强侠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10-12
发布时间
2020-12-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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