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史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302********161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1311民初5854号
案号
(2020)苏1311执291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史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魏刘安借款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第3页/共4页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被告史超负担。本判决系终审判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9-23
发布时间
2020-12-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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