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蒋磊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222********283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1322刑初391号
案号
(2020)皖1322执156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萧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张学刚、李秀芳、张学强、张雨于2016年3月1日前共同偿还蒋首民60万元及利息,(从2015年10月18日起至付清款之日止,利息按2分计算)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及诉讼保全费计8540元。(3)收条载明,今收到法院执行张学强、张学刚等累计陆拾柒万柒仟元,收款人:蒋少波,2016年6月12日。(4)(2016)皖1322民初4378号民事诉讼卷宗载明,蒋首民委托李颜为诉讼代理人与李秀芳、张学强、张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判决:李秀芳、张学强、张雨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蒋首民借款12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6月16日起至实际付清款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710元。(5)薛美英的谈话录音证明,薛美英在与张学刚、张学强、李秀芳谈话时证明,其与孟宪思一起到蒋首民家中,蒋首民说张学刚、张学强等共欠其一个40万元,一个60万元,40万元已经还清,60万元如果按时还清,可以放弃利息。(6)孟宪思的谈话录音证明,孟宪思在与张学刚、张学强谈话时证明,张学刚、张学强借蒋首民60万元到期没有还上,113蒋首民要15万元续期费,经孟宪思出面与蒋首民协商,后蒋首民同意减半收取7.5万元,后实际收取7.2万元。(7)蒋磊与陈高杰(陈全意)的谈话录音证明,张学强、张学刚借蒋首民共计100万元,都还清了,12万元借款是约定的违约金,但出具了借条。(8)(2017)皖13民终472号民事裁定书载明,2017年4月12日,宿州市中院裁定:撤销本院的(2016)皖1322民初4378号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审。(9)欠款告示载明:张学强、张学刚、李秀芳、张雨、孙保永分别于2015年6月、10月向我公司借款100万元整,欠款到期不还,欠款人将在全社会出名,对其他善良、诚信的各界和他们打交道的人们提个醒,希望看到此告示的人们来一起谴责和防范他们。(10)有关15.6万元的来处说明载明,60万元的违约金是12万元,手续费1.8万元,再加上一个月的利息1.8万元,合计15.6万元。当时,孟宪思在中间说情,零头去掉,再打个对折,就是7.5万元,实际蒋首民收取7.2万元。付现金1.2万元,通过银行转账6万元,其中2015年6月16日转账5万元,2015年6月17日转账1万元。(11)个人账户明细证明,2015年6月16日,张学刚的账户转至蒋少波账户5万元;2015年6月17日,张学刚账户转至蒋少波账户1万元,通过银行转账分别转给蒋少波账户1.8万元、7.2万元。(12)撤销鉴定申请证明,对陈高杰与蒋磊的对话录音不再申请鉴定。蒋首民,2018年2月2日。(13)个人账户明细证明,通过银行转账分别转给蒋少波账户1.8万元、7.2万元。114(14)张学刚个人账户明细信息证明,2014年2月10日,张学刚通过银行转账至蒋首民账户50万元。(15)(2017)皖1322民初2412号民事判决书载明,蒋首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颜诉李秀芳、张学强、张雨民间借贷一案,2018年2月21日,本院认为涉案的12万元是李秀芳、张学强、张雨逾期偿还60万元借款本金违约金的事实成立,蒋首民没有举证证明12万元借款已实际交付的事实,判决驳回蒋首民的诉讼请求。(16)民事裁定书载明,2018年7月23日,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原告蒋首民的上诉,维持原判。2、证人证言(1)阚辉证明,张学刚、李秀芳和张雨委托他为诉讼代理人参与蒋首民60万元借款一案,当时张学刚说其和李秀芳是借款人,张学强和张雨是担保人。后经法院调解由张学刚等四人在规定时间内将60万本金和利息还清,当时蒋首民夫妇比较强势。(2)张雨证明,2014年,父亲张学刚安排母亲李秀芳到蒋首民处借60万,他和母亲、伯父张学强一起到公司,蒋首民说借款需扣除当月利息和付本金3分的手续费计3.6万元,后蒋首民拿出来两张制式借条,一张是60万,另一张是12万,蒋首民说12万元是借款本金的20%违约金,他们在两张借条上签字后,拿到56.4万元。当时母亲说他和张学强是担保人,但按照蒋首民安排签字后全部变成共同借款人。在60万元借款没有到期前,他们又一起到蒋首民家借款,在蒋首民要求下增加了孙保永担保,按照以上蒋首民的借款规矩借了40万元,分别签了本金40万元和违约金8万元的借条,后迫使他们购买10箱酒,又扣除4000元酒款。因没有按时还款,蒋首民带人到他家的婚纱摄115影店去辱骂、打砸,张贴大字报,家人被法院拘留。后来,他们低价变卖了门面房还清了欠款。接着,蒋首民用12万元违约金借条起诉,他们不应诉就得吃亏,从萧县法院打到宿州中院,又从中院打到萧县法院,他们被蒋首民整得筋疲力尽,苦不堪言。(3)孙保永证明,三四年前的一天,他为李秀芳到蒋首民处担保借了40万元,还必须购买蒋首民的10箱酒,后签了一张40万的借条,另一张8万的违约金借条。蒋首民如不能按时偿还40万,就得给8万元违约金。在借款到期前,他们带着40万现金交给了蒋首民。之前,蒋首民为要账贴大字报,带人去张学刚家骂,打了李秀芳,砸了张雨的店,他们因为害怕才提前还款。他们借钱和还钱时郭彩苹都在场,平时很恶,很霸道。(4)孟宪思证明,几年前,张学刚想续用60万的借款,找他帮忙去说情,蒋首民说续期和利息需要十几万,他说看在他的面子少要点,蒋首民同意了。(5)刘永证明,他承办过张学强上诉后中院发回重审的案子,整个审理过程主要是围绕12万元是真实借款还是其他借款所签的违约金,在庭审过程中没有见过12万元的借条原件,最终判决驳回原告蒋首民的诉讼请求。(6)单开峰证明,2016年9月,他负责审理蒋首民诉张学强、李秀芳、张雨12万元欠款一案,蒋首民没有到庭,代理人李颜参加庭审,三被告及其代理人全部到庭,被告当庭提出12万元是违约金,并没有实际地使用过,但并未举出有力证据证明是违约金,他依据当时的证据依法判决三被告偿还蒋首民12万元及利息。之后,被告上诉至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后发回重审。他不清楚12万元的借条原件为什么不在一审的卷宗内。(7)张凯莉证明,大概2016年,蒋首民诉张学强、李秀芳、张雨12万元欠款一案,她负责庭审记录,双方的发言在庭116审笔录都有详细的记载,双方当事人核实签字的庭审笔录具有很强的真实性。她在庭审中没有在意借条原件,她把所有的庭审证据全部交给了主审法官,由其来质证,她只负责庭审中传递证据。她记得庭审质证了借条,该借条只有单开峰和双方质证的代理人见到了,其他人没有见,不知道借条原件在什么地方。(8)陈影、陈丽丽证明,三四年前的一天上午,蒋首民夫妇和蒋少波带几个年轻人到店里找张学强要钱,蒋首民夫妇在店内大骂,骂了几分钟后,蒋首民安排那些站在一旁的年轻人去张贴大字报。他们在柏星小区东门墙上、店周边墙上都张贴了大字报,说张学刚、李秀芳、张雨欠钱不还,是老赖的话,还有身份证照片,蒋首民把他们的名誉、诚信都毁了。(9)李颜证明,他代理蒋首民与张学刚、张学强的借贷纠纷案件有两个,双方对诉讼标的60万元争议不大,调解结案的,对诉讼标的12万元的双方争议较大。当时,蒋首民把材料放在档案袋内交给了他,委托他出庭参加诉讼,他把借条提交给主审法官,没有意借条是原件还是复印件。他主张是真实的借贷产生的借条,而三被告说借蒋首民的钱需要打两张借条,一张是真正的借条,另一张是违约金的借条,如在约定期内正常还款,违约金借条就不生效,否则该违约金借条就生效,该12万的借条就是作为60万元借款的违约金而存在的。萧县人民法院支持了蒋首民的诉讼主张,判决被告方共同偿还12万元借款,被告不服提出上诉,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现在卷内的借条是复印件后发回重审。萧县人民法院重审此案,被告方提供了蒋磊和朋友一起的录音,蒋磊说这12万元是张学刚、张学强之前借他们一笔60万元借款的违约金,是用借条体现出来的,驳回了蒋首民的诉讼请求。3、被害人陈述117(1)张学刚陈述,2014年12月17日,他急需周转资金60万元,就让妻子李秀芳去办,约定借期6个月,每月利息3分,先扣掉当月利息和手续费,到手56.4万元。当时李秀芳给蒋首民打了一张60万元的借条,另打一张12万元违约金的借条。在上笔借款到期之前,因急缺周转资金,又找蒋首民周转40万元,打一张40万的借条,另又打一张8万元违约金的借条,扣除手续费和当月利息2.4万元后,又迫使购买4000元的酒,到手37.2万元。60万元不能按期偿还,为了少拿12万元违约金他托孟宪思说情,蒋首民要违约金12万元、下期手续费及当月利息计15.6万元,讲孟宪思的面子拿7.5万元。5月16日,他转到蒋少波银行卡5万元,17日转到蒋少波银行卡1万元后,蒋首民又留下现金1.2万元,并把12万元的借条撕掉了。蒋首民开始带着郭彩苹、蒋磊、蒋少波,还有几个年轻人多次到店里要账,后在圣泉街上和他哥张学强住的柏星小区张贴了欠钱告示,说他们五人欠钱不还,让人们远离他们之类的话,张学强凑够40万在2015年8月底提前把40万元借款先还了。2015年10月,蒋首民起诉后,经法院调解他们共同偿还蒋首民本金60万元及利息,执行局把他和张学强司法拘留后,他贱卖了自己的房子还清了借款。半年之后,蒋首民又起诉12万借款,他当庭想提出异议说12万元借条原件撕了,但单开峰法官说借条上没有他的签字,没有发言权,后判决张学强、李秀芳、张雨还钱。他们上诉到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他说明情况后,中院才发现12万元违约金的借条是复印件,后以证据不足,发回重审。后来,刘永法官重新审判后判他们胜诉,蒋首民不服又上诉到中院,中院判决他们胜诉。(2)张学强陈述,2014年12月,他们借了60万,2015年上半年又借40万元,这次还被蒋首民要求购买了4000元的酒。118当时,他们先签的60万借条,后签了一个12万的借条,如果到期不还这12万元就是罚款,但上面并没注明是违约金。60万元借款快到期时,张学刚想继续用,通过孟宪思和蒋首民说情罚他们7.2万元,张学刚在原借条上补签名字。2015年圣诞节前,蒋少波找张学刚要钱砸了店,打了人。接着,蒋首民起诉他们60万借款,法院判他们还钱,拘留他三天,妻子把10万交给法院后才被放出来。张学刚把房子卖掉还了60万,该笔借款最后一个月的利息1.2万元是他通过银行转账偿还的。之后,蒋首民起诉12万借款,第一次判决蒋首民胜诉,他们不服上诉后才知道是用12万借条的复印件起诉的,因张学刚说其给7.2万元罚款时蒋首民就把原件撕了,所以他们上诉后重审就赢了。2015年三四月份,他们又借40万,打了40万的欠条和一个8万的欠条,他们在借款到期前还上了。期间,蒋首民和郭彩苹带人到柏星小区的店内要钱,在店内骂人,还在店附近张贴大字报辱骂他们。蒋首民起诉12万元借款时,他方出示了8份借条,实际只借4次钱,法官说推断不能作为证据。后来,他们上诉后中院判他们胜诉。(3)李秀芳陈述,丈夫张学刚与蒋首民约定借40万元,按照之前的利息计算,但蒋首民提出要2个担保人,他们找张学强和孙保永为担保人。他们签了40万元的借条,蒋首民扣3分的利息和手续费,4000元酒款,给她37.2万元,又让她写一个8万元违约金借条。她购买了6瓶装的酒,上有特供字样。他们不买酒就不能借到钱,他们急需要钱才要的。2014年12月17日,张学刚与蒋首民约定借款60万元,她给蒋首民写了60万元的借条,并让张学强和张雨做担保人,后分别扣除3分的利息和手续费给了56.4万元,又让她写了一个20%违约金的条子。因没有按期偿还,蒋首民安排人到她的婚纱摄影店附近张贴他们欠钱不还119的大字报,到张学强店内要账骂人。后来,他们提前把40万元借款偿还了。后无钱偿还60万元借款及利息,2015年12月23日下午2时许,她的婚纱摄影店正在搞店庆,蒋少波带人破坏气球门,郭彩苹在店门口辱骂她,后蒋少波拽头发把她按倒在地,把她的左脸打伤了。蒋首民让张学刚在60万元的借条上签名按手印后就起诉了他们,法院查封了她家和张学强的房子。因借条上只有借款人签名处没有担保人签名处,担保人都成了共同借款人。她把房子卖掉偿还60万元本金、7万余元违约金和利息。后来,蒋首民起诉他们12万元借款,该12万元是违约金借条,原12万元违约金借条已撕毁,蒋首民提供的是复印件,但一审判决蒋首民胜诉,他们上诉到中院后发回重审,萧县人民法院判他们胜诉。4、被告人供述(1)蒋首民供述,张学刚欠他的钱,蒋少波和郭彩苹找其要钱发生了纠纷。张学强因为牵扯到其弟张学刚向他借钱,他兄弟俩和李秀芳、张雨借60万元,后通过法院打官司还清了。有一笔12万元借款,一审判决后,他上诉了。(2)蒋少波供述,他认识张学刚、张学强和张雨,他们向父亲借过钱,他到圣泉大地婚纱店找他们要过钱。(十一)2015年4月25日,刘恒新到蒋首民的公司借款20万元,被告人蒋首民通过“套路贷”的方式诱骗刘恒新、丁天廷、王雪梅、王昌彬以出借人蒋少波的名义签订了20万元借条和6万元违约金借条,约定每元月息3分,期限6个月,扣除“砍头息”和“服务费”计1.2万元,实际借款18.8万元。刘恒新按约定偿还利息至2016年1月25日计4.8万元后无力偿还,被告人蒋少波于2017年2月7日以20万元诉讼标的提起诉讼,同年4月10日委托被告人蒋首民为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120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判决刘恒新、王雪梅、丁天廷、王昌彬偿还被告人蒋少波借款2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1月25日起至付清款之日止)。被告人蒋少波申请强制执行,四人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被告人蒋首民、蒋少波骗取6万元未得逞,另有犯罪成本14万元没有收回。2017年2月7日,被告人蒋少波以6万元的违约金借条提起诉讼胜诉后,申请强制执行,三人被本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刘恒新名下的一辆车牌号为苏cyx523宝马牌小型汽车、王昌彬名下的一辆车牌号为皖let600众泰牌小型汽车均被本院查封。被告人蒋首民、蒋少波骗取被害人未得逞6万元。综上,被告人蒋首民、蒋少波骗取计人民币12万元未得逞,14万元本金没有收回。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书证(1)借条、收条载明,今借蒋少波人民币(贰拾万元)整,每元月息(3分)。借款人刘恒新、王雪梅、丁天廷、王昌彬,2015年4月25日;今收到蒋少波人民币贰拾万元整。刘恒新,2015年4月25日。(2)(2017)皖1322民初799号民事卷宗载明,蒋少波委托蒋首民诉刘恒新、王雪梅、丁天廷、王昌彬借款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判决刘恒新、王雪梅、丁天廷、王昌彬偿还蒋少波借款2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1月25日起至付清款之日止)。(3)(2017)皖1322执968号执行卷宗载明,2018年4月14日,蒋少波与刘恒新、王雪梅、丁天廷、王昌彬民间借贷纠纷121一案,本院将刘恒新、王雪梅、丁天廷、王昌彬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4)借条载明,今借蒋少波人民币(陆万元)整,每元月息(3分)。借款人:刘恒新、丁天廷、王昌彬,2015年4月25日。(5)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司法(2017)技鉴字第1011号鉴定意见书载明,检材上需检的“王昌彬”签名上王昌彬所写,指印是王昌彬右手食指所留。(6)(2017)皖1322民初814号民事诉讼卷宗载明,2017年11月28日,本院判决刘恒新、丁天廷、王昌彬偿还蒋少波借款6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1月1日起至付清款之日止)。(7)(2018)皖1322执777号执行卷宗载明,2018年6月4日,本院决定查封被执行人刘恒新所有的一辆车牌号为苏cyx523宝马牌小型汽车、被执行人王昌彬名下的车牌号为皖let600众泰牌小型汽车一辆,查封期限均为两年。2、证人证言(1)王雪梅证明,她的丈夫刘恒新借款时,蒋首民要求他们夫妇签字,她最后签的。当时,蒋首民夫妇都在场。她在村里看到张贴的“悬赏告示”,内容是说她们欠钱不还,悬赏她们,上有她们的身份证复印件照片。(2)丁天廷证明,几年前的一天上午,刘恒新让他担保借款20万元,蒋首民把手续拿出来让刘恒新签字后又让他和王昌彬签名,他签了二三张,其中有一张是20万元的借条。当时,王雪梅不在场,蒋首民夫妇都在。经他辨认借条上自己的名字像他签的,但他没有为刘恒新担保借款6万元这件事。后来,蒋首民张贴大字报,说他和刘恒新借钱不还,他被法院列为失信人员了。122(3)欧阳燕证明,王昌彬等人为刘恒新担保借款6万元的案件是单开峰法官承办的,王昌彬申请对借条上自己的签名进行了笔迹鉴定。她主持了该司法鉴定意见的质证,蒋少波出庭参与了诉讼。她在制作判决书时出现笔误把王昌彬的身份证号码等弄错,但不影响实体判决王昌彬还款的效力。3、被害人陈述(1)刘恒新陈述,他曾用名刘刚。他让王昌彬担保到蒋首民家借20万元,利息是每元月息3分,分别扣掉百分之三的手续费和利息后给现金18.8万元。后来。他按月偿还利息至2015年春天。蒋首民要求付现金,他付现金较多,转账较少。期间,蒋首民要求他交续期费和违约金,到其村张贴过“悬赏告示”。2016年春天,蒋首民起诉,他委托张红岩出庭。后来,李社教法官通知他还款,并说如果他变卖石料需要蒋首民申请解封。后来,他得知石料在查封期间被蒋首民带人出卖,法院和派出所都出警了。2017年,蒋首民起诉借款6万元,但他没有借过该笔借款,就对担保人的笔迹申请了鉴定,后确定是王昌彬的签名,法院判他们败诉。他想起带王昌彬、丁天廷借20万元时,蒋首民欺骗他和担保人签了一张以借条形式出现借款本金20%的6万元违约金借条。(2)王昌彬陈述,2015年4月,刘恒新为了石料厂的周转资金让他担保借钱,他和刘恒新、丁天廷一起到公司的办公室内见到了蒋首民夫妇,蒋首民把事前准备好的借条拿了出来,刘恒新先签的名字,他和丁天廷接着签名、按指印。借条的内容大概是借款20万元,月息3分。2017年,他收到起诉20万元借款的传票,刘恒新说其请律师打官司,不让他过问此事。后来,法院判决他们败诉。之后,他又收到起诉6万元借款的传票。他们没有借过蒋首民6万元,就申请了笔迹鉴定,但鉴定结果是上面的123签名和指印都是他本人的,他们败诉了。2018年5月,他用邮政储蓄卡上提钱时发现被冻结,凭证显示余额为负51661.79元。后来,他看到判决书除了名字是正确的,身份证号码和住址都不对。期间,蒋首民夫妇到厂里要账辱骂过刘恒新,蒋磊威胁并要殴打刘恒新,他们张贴过刘恒新的大字报,还把刘恒新带走过一次,开走过刘恒新料厂的一辆黄色装载机。4、被告人供述(1)蒋首民供述,刘恒新和王雪梅、丁天廷、王昌彬一起到他家借过钱,他是用蒋少波的名义借给他们。刘恒新没有按时还钱,他就到法院起诉了。(2017)皖1322民初799号卷宗内的民事诉状是他书写的,委托书也是他写的。他出庭了,但对方四名被告均未出庭,其聘请的律师代表四被告出庭,后法院判他胜诉。(2)蒋少波供述,2017年2月7日,父亲因刘恒新借其钱没有按期还,就到法院起诉刘恒新、丁天廷、王昌彬两次借款未还。当时,他按照法官的要求在民事诉状右上方写下了地址。他授权并委托父亲出庭是因为具体借钱的过程不知情,是父亲以他的名义出借的钱,委托书上面的签名是他本人写的,手印也是他按的。开庭笔录上显示他和父亲都到庭了,笔录上他的名字是他本人书写的,手印也是他按的。法院判决胜诉后,法院查封了刘恒新料场的石子、加工石子的设备、一台挖掘机、一辆宝马车等。(十二)2014年4月2日,刘恒新到蒋首民的公司借款30万元,被告人蒋首民通过“套路贷”的方式诱骗刘恒新、王云领、靳朝响、王雪梅签订了30万元借条和借款日6个月后的2014年10月1日借款6万元的借条(违约金),约定每元月息3分,期限6个月,扣除“砍头息”和“服务费”计1.2万元,实124际借款28.2万元。刘恒新偿还利息至2016年1月2日计20个月18万元,后无力归还,蒋首民于2017年2月5日以30万元借条本金及利息将四人起诉后,靳朝响对签名是否其所签、指印是否是其所留申请司法鉴定,后因司法鉴定字是其所签,指印无法判断是否是其所留,诉求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法院判决蒋首民胜诉。被告人蒋首民申请强制执行后,四人因无钱归还被法院纳入失信人员和限制高消费人员名单。被告人蒋首民骗取未得逞19.8万元,犯罪成本10.2万元没有收回。2017年2月5日,蒋首民又以6万元违约金借条向法院起诉,2017年11月28日,法院按蒋首民诉求判决刘恒新、王云领、靳朝响偿还6万元本金及利息,后蒋首民委托蒋少波申请强制执行,因三人无钱归还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和限制高消费。被告人蒋首民伙同蒋少波骗取未得逞6万元。综上,被告人蒋首民骗取未得逞25.8万元,被告人蒋少波骗取未得逞6万元,犯罪成本10.2万元在刘恒新处没有收回。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书证(1)借条及收条载明,今借蒋首民人民币(叁拾万元)整,每元月息(3分)。借款人刘恒新、王云领、靳朝响、王雪梅,2014年4月2日;今收到蒋首民人民币叁拾万元整,刘恒新,2014年4月2日。(2)(2017)皖1322民初797号民事卷宗载明,蒋首民诉刘恒新、王云领、靳朝响、王雪梅借款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判决四人共同偿还蒋首民借款30万元及利息(从2016年1月2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并相互承担连带责任。(3)(2017)皖1322执967号执行卷宗载明,2018年4月12515日,本院裁定蒋首民与刘恒新、王云领、靳朝响、王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将刘恒新、王云领、靳朝响、王雪梅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4)借条载明,今借蒋首民人民币(陆万元)整,每元月息(3分。)借款人:刘恒新、王云领、靳朝响,2014年10月1日。(5)(2017)技鉴字第10110号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载明,检材《借条》上需检的“靳朝响”签名是靳朝响所写。(6)(2017)皖1322民初798号民事卷宗载明,2017年11月28日,本院判决刘恒新、王云领、靳朝响偿还蒋少波借款6万元及利息(从2016年1月1日起至付清款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7)强制执行申请书载明,2018年4月27日,蒋少波依据(2017)皖1322民初78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刘恒新、王云领、靳朝响偿还借款6万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8)(2018)皖1322执775号执行卷宗载明,2018年5月15日,本院将刘恒新、王云领、靳朝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9)悬赏告示载明:刘恒新、王云领、王雪梅、丁天庭向公司借款数十万元,几次到期一直不还,此四人一拖再拖,欠款人将要在社会出名。此四人现已沦落到坑蒙拐骗的地步,如有提供四人的具体下落者,特悬赏人民币一至五万元。电话:5023701。2016年6月27日。附有刘恒新、王雪梅等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0)萧县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情况说明载明,萧县公安局办理的靳朝响、丁云领等人被诈骗案,该案卷材料中的刘红新与刘恒新系是同一人,王云岭、王云玲与王云领是同一人。126(11)辨认笔录载明,2019年3月1日,郑波辨认出欧阳剑是蒋首民带着几个年轻人到其家中要账的年轻人之一。2、证人证言(1)郑永、毛智敏、陈纪玲、毛峰、郑雷证明,2016年,他们在村里电线杆上和村部门口看到10余张用a4纸打印的“悬赏告示”,说刘恒新夫妇借钱不还,现在找不到人,谁能提供他们的下落就奖励几万元。他们听说是一个姓蒋的人张贴的。这件事对刘恒新影响很大,刘恒新及家人为此离开村三四年都没有回来。(2)刘云成证明,几年前的一天下午,他看到家门口的电线杆和墙上都贴有白纸,上有刘恒新的照片。一天下午四时许,他看到一辆白色的轿车,有四个人在刘恒新的家门口张贴大字报,其中有一个六十多岁、中等身材的老头,其余三人都是三四十岁的人,其中有一人又高又胖。第二次,他看到一辆黑色的轿车在村里乱转,也是张贴大字报的。(3)刘家成证明,他是刘恒新的儿子。他向公安局提供一张大字报的原件。几年前的一天早上7时许,他看到从其家一直到毛郢村村部的墙上和电线杆上都贴有大字报,他撕下约有25张,留下了一张比较完整的大字报。大字报说父母等人欠钱不还之类的话,还有父母等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父亲说是因欠蒋首民的钱,蒋首民是专业放高利贷的。他们没法在村里生活,搬到外边居住。(4)欧阳燕证明,蒋首民诉刘恒新、王云领、靳朝响6万元借款一案,开始是单法官办理,靳朝响对借条上的签名申请了笔迹鉴定。因原承办人生病请假,案件交给她审理。她开庭对笔迹鉴定意见进行了质证,蒋首民和蒋少波都到庭参加了诉讼。她制作判决书时出现笔误,应该判决蒋首民胜诉却写成蒋少波胜127诉。3、被害人陈述(1)刘恒新陈述,2014年4月,他在靳朝响担保下借款30万元,每元月息3分,借期6个月,他俩在30万元借条上签名了。蒋首民扣掉各百分之三的手续费和利息,给他现金28.2万元。当时蒋首民说,如果还不上要罚款,要付违约金。之后,他按月偿还利息9000元,有时转账,有时给现金。借款期限到后,无钱偿还,提出续期半年,蒋首民要求付1.5万违约金和各百分之三的手续费和利息计1.8万元,他带3.3万现金交给了蒋首民。之后,他按月偿还利息,至还款到期日后无力还款。蒋首民等人又迫使他让其妻子王雪梅在借条上补签了名字,当时是毛辉陪同他们一起去的。后来,蒋首民到法院起诉,欧阳燕法官查封了他的石料场石子。2017年,蒋首民起诉6万元借款,他确实没有借过该款,靳朝响申请对其签名的笔迹进行鉴定,后鉴定为靳朝响的名字系其本人签名,但指印不清晰,法院判他们败诉后,没有还钱。借款时,蒋首民说借钱就得把手续都签完善,谁借钱都得签一个百分之二十借款本金的违约金借条,是以借条形式写的。当时,蒋首民说只要按时还钱就不要违约金,该借条不算数,否则就要违约金。当时,他认为能把钱还上,且急等用钱,签字后就让担保人签名了。后来,蒋首民为要钱在他的村内张贴了他们的大字报。(2)靳朝响陈述,2014年的一天上午,刘恒新让他担保借钱,刘恒新和王云领先签的字,他接着签的名字。借条内容是:今借蒋首民人民币叁拾万元整,月息3分,借期6个月。当时,郭彩苹在场,王雪梅没有在场。2017年,他收到一张30万元借款的传票,还有一张6万元的传票。刘恒新说30万已还清,没借蒋首民6万元。他和刘恒新、王云领一起去过蒋首民家一次,128但他们没有借蒋首民6万元,刘恒新也没有给他说借过6万元。他认为该笔借款有问题就申请了笔迹鉴定,鉴定结果是笔迹是他的,但指纹不清晰。败诉后,他被拉入失信人名单。期间,蒋首民在村大队部和卫生室张贴了大字报,内容是刘恒新和王雪梅欠钱不还,是老赖,给予提供线索者进行奖励等。(3)王雪梅陈述,2015年11月份的一天上午八时许,刘恒新在料场被几个人带走了。10时许,刘恒新打电话对她说:“老蒋带几个人到厂里把我带来他家了,你不来签字,他不放我走。”她让毛辉(小名)开车带她去了蒋首民家,看到蒋首民夫妇和蒋少波都在场,刘恒新也在。蒋首民拿一些借条让她签字,她生气不愿意签准备走,蒋首民按一下手里的遥控器,就把玻璃门关上了。蒋首民说:“你不签字都走不了。”刘恒新说:“你签去吧。”她签名按指印后才得以出门。十几分钟后,刘恒新才出来。2016年春节前,蒋首民在他们村的电线杆上张贴了刘恒新的“悬赏告示”。之后,蒋首民夫妇等人多次到他们家要钱,辱骂他们。哥哥王云领因为刘恒新担保借钱被法院司法拘留,他们家的石料厂被法院查封了。刘恒新说,石料厂里的装载机被蒋首民搞走了。4、被告人供述(1)蒋首民供述,刘恒新多次借他的钱,但都没有还清,他到法院起诉胜诉后,刘恒新就离家出走了。(2)蒋少波供述,他认识刘恒新,刘恒新借父亲的钱没有按期还钱。父亲在萧县法院起诉过刘恒新,法院判决父亲胜诉。后萧县法院查封了刘恒新在正冠陶瓷厂内料场的石子,及打石子的两套设备,一辆挖掘机和一辆宝马车等。(十三)2013年1月3日,彭浩到蒋首民的公司借款5万元,被告人蒋首民通过“套路贷”的方式诱骗彭浩、彭在连、代129姗姗签订5万元借条,约定每元月息3分,借期6个月,蒋首民扣除“砍头息”和“服务费”计3000元,实际借款4.7万元。彭浩归还利息至2015年1月5日计23个月3.45万元后无钱偿还。2015年6月26日,蒋首民以5万元借条及利息提起诉讼,同年7月2日,本院在借款人未到庭的情况下按蒋首民的诉求出具了民事调解书,三被害人不服提出申诉,本院裁定撤销该民事调解书重审,后按蒋首民的诉求予以判决,三人不服提出上诉,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三人归还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1月6日起至付清款之日止)。2016年9月22日,蒋首民委托蒋少波申请强制执行,2016年11月1日,三人均被本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和限制高消费。被告人蒋首民骗取未得逞3.75万元,犯罪成本1.25万元在彭浩处没有收回。(十四)2013年12月3日,彭浩到蒋首民的公司借款20万元,被告人蒋首民通过“套路贷”的方式诱骗彭浩、彭波、代乐乐签订20万元借条,约定每元月息3分,扣除“砍头息”和“服务费”计1.2万元,实际借款18.8万元,彭浩按约定偿还利息至2015年4月3日计15个月9万元。2015年4月10日,彭浩和彭波被蒋首民等人多次催款威胁后,彭浩因无钱偿还等原因被迫于法院西喝农药自杀,被彭波发现后送至萧县人民医院抢救,治疗22日后出院。2015年5月21日,蒋首民以20万元本金及利息起诉至法院,本院在被告未到庭的情况下按蒋首民诉求出具了民事调解书,三被害人不服申诉,本院裁定撤销该民事调解书重审,后以(2015)萧民再字第00017号判决书判决维持了原调解书确定的内容,三被害人不服提出上诉,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皖13民再字第00017号判决书判决三人偿还借款20万元及利息(从2015年4月4日起计算),2016年9月22日蒋首民委托蒋少波申请强制执行,后于2017年4月28130日经法院调解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同年4月30日,蒋首民收到彭波执行款10万元,6月30日法院将执行款10万元打到蒋少波账户。被告人蒋首民、蒋少波骗取10.2万元。(十五)2013年5月28日,彭浩到蒋首民的公司借款10万元,被告人蒋首民通过“套路贷”的方式诱骗彭浩、戴言金、丁凤玲签订10万元借条,约定每元月息3分,借款期限一年,扣除“砍头息”和“服务费”计6000元,实际借款9.4万元。彭浩归还利息至2014年12月计18个月5.4万元,后无钱偿还,蒋首民以10万元本金及利息起诉至法院,法院在被告没有到庭的情况下按蒋首民的诉求出具了民事调解书,三被害人不服提出申诉,本院决定再审,后经本院再审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彭浩于2016年2月5日前偿还5万元,下余欠款5万元于同年4月10日前还清,蒋首民自愿放弃1万元借款利息。后蒋首民申请执行,分别于2016年7月8日收丁凤玲执行款1000元、12月1日收执行款5000元,2017年2月3日收戴言金执行款4000元、2月6日转郭彩苹账户执行款4万元、同日蒋首民收现金1万元,当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2017年2月6日前已偿还6万元整,剩余4万元于2017年中秋节前付清,不承担任何利息。2017年3月30日,蒋磊、蒋首民收戴言金执行款1万元,2017年5月31日蒋首民收戴言金1万元、9月19日收执行款2万元,以上合计10万元。2016年10月17日,萧县人民法院对彭浩司法拘留十五日。被告人蒋首民、郭彩苹、蒋磊骗取6万元。(十六)2014年7月6日,彭浩到蒋首民的公司借款15万元,被告人蒋首民通过“套路贷”的方式诱骗彭浩、彭在连、代乐乐签订15万元借条,约定每元月息3分,借款期限6个月,扣除“砍头息”和“服务费”计9000元,实际借款14.1万元。131彭浩归还利息至2015年4月6日计8个月3.6万元,后无钱归还,蒋首民以15万元本金及利息起诉至法院,法院在被告未到庭的情况下按蒋首民诉求出具民事调解书,三人不服提出申诉,法院决定再审,后经法院判决三人连带清偿15万元借款及利息,三人不服提出上诉,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三人共同归还借款15万元及利息。2016年5月30日,蒋首民委托蒋少波申请强制执行,蒋首民于同年7月19日、8月31日收到彭在连的执行款2万元、1.4万元,蒋少波分别于2016年9月28日、2017年2月9日收到执行款1万元、2万元,蒋首民于12月18日收到执行款2万元,合计8.4万元。被告人蒋首民、蒋少波骗取未得逞4.5万元,犯罪成本2.1万元在彭浩处没有收回。(十七)2014年5月16日,彭浩到蒋首民的公司借款15万元,被告人蒋首民通过“套路贷”的方式诱骗彭浩、孙冲、平小花签订15万元借条,约定每元月息3分,扣除“砍头息”和“服务费”计9000元,实际借款14.1万元。彭浩按约定偿还至2015年1月15日计7个月利息3.15万元,后无钱偿还,蒋首民以15万元本金及利息起诉至萧县人民法院,法院按蒋首民的诉求出具了民事调解书,约定三人偿还其欠款15万元及利息(从2015年1月16日计算),2015年6月17日,蒋首民申请强制执行,因三人无钱还款,彭浩分别于2015年8月13日、2016年11月1日被萧县人民法院各拘留十五日。被告人蒋首民骗取未得逞4.05万元,犯罪成本10.95万元在彭浩处没有收回。期间,被告人蒋首民强行扣下被害人彭浩驾驶的一辆江淮和悦牌轿车,开数月后退还,致该轿车损毁和几十次违章,因害怕被告人蒋首民报复,彭浩的岳父母戴言金、丁凤玲对造成的经济损失不敢报警。(十八)2014年10月15日,杨振在彭浩介绍下到蒋首民的132公司借款30万元,被告人蒋首民通过“套路贷”的方式诱骗杨振、孙娜、彭浩签订30万借条和6万元借条(违约金),约定每元月息3分,借款期限6个月,扣除“砍头息”和“服务费”计1.8万元,实际借款28.2万元。杨振归还30万元本金及4个月利息计3.6万元。后因杨振未能按时还款,蒋首民于2015年5月26日以6万元违约金借条和30万元借款产生的剩余9000元利息(利息从2015年4月15日计算,尚欠9000元)到本院起诉,后双方自行调解,杨振归还蒋首民违约金6万元及利息9000元后,蒋首民撤诉。被告人蒋首民骗取杨振人民币12.3万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书证(1)(2015)萧民一初字03374号、(2015)萧民再字第00016号民事卷宗载明,2013年1月3日,彭浩、彭在连、代姗姗向蒋首民借款5万元,利率月息3分;2015年9月24日,本院裁定: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13民再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撤销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2015)萧民再字第00016号民事判决及(2015)萧民一初字第03374号民事调解书。二、彭浩、彭在连、代姗姗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共同偿还蒋首民借款五万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从2015年1月6日起至付清款之日止)。(2)(2016)皖1322执970号执行卷宗载明,2016年11月1日,本院依据生效的(2016)皖13民再13号民事判决书将彭浩、彭在连、代姗姗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3)(2015)萧民再字第00017号民事卷宗载明,2013年12月3日,彭浩在彭波、代乐乐担保下从蒋首民处借款20万133元,利率月息3分。本院判决:被告彭浩、彭波、代乐乐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共同偿还蒋首民借款20万元及相应利息(从2015年4月4日起计算)。(4)(2016)皖1322执971号执行卷宗载明,2016年9月22日,蒋首民委托蒋少波以(2016)皖13民再字第00017号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后于2017年4月28日经本院调解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同年4月30日,蒋首民收到彭波执行款10万元。同年6月30日,本院将执行款10万元打到蒋少波银行账户。(5)(2015)萧民一初字03375号、(2015)萧民再字第00014号民事卷宗载明,2013年5月28日,彭浩经戴言金、丁凤玲担保向蒋首民借款10万元,利率月息3分,期限一年,利息偿还至2015年1月15日。后经本院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彭浩欠蒋首民借款10万元及利息,于2016年2月5日前偿还5万元,下余欠款5万元于同年4月10日前还清,蒋首民自愿放弃1万元借款利息。(6)(2016)皖1322执225号执行卷宗载明,2015年7月14日,蒋首民以生效的(2015)萧民再字第0001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分别于2016年7月8日、12月1日收丁凤玲执行款1000元、5000元,于2017年2月3日收代言金执行款4000元、2月6日郭彩苹账户收到执行款4万元及蒋首民收现金1万元。2017年3月30日,蒋磊和蒋首民收戴言金执行款1万元,同年5月31日,蒋首民收戴言金执行款1万元、9月19日收执行款2万元。2016年10月17日,本院对彭浩司法拘留十五日。(7)(2015)萧民一初字03373号、(2015)萧民再字第00015号民事卷宗载明,2014年7月6日,彭浩在彭在连、代乐乐担保下从蒋首民处借款15万元,利率月息3分,期限6个134月,利息偿还至2015年4月6日。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13民再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撤销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2015)萧民再字第00015号民事判决及(2015)萧民一初字第03373号民事调解书。二、彭浩、彭在连、代乐乐共同偿还蒋首民借款15万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从2015年1月6日起至付清款之日止)。(8)(2016)皖1322执513号执行卷宗载明,2016年5月30日,蒋首民委托蒋少波申请强制执行,蒋首民于同年7月19日、8月31日分别收到彭在连执行款2万元、1.4万元,蒋少波分别于2016年9月28日、2017年2月9日收到执行款1万元、2万元,蒋首民于12月18日收到执行款款2万元,合计8.4万元。2017年12月19日,蒋首民收彭在连还款2万元。(9)(2015)萧民一初字第02623号民事卷宗载明,2014年5月16日,彭浩在孙冲、平小花担保下从蒋首民处借款15万元,利率月息3分,利息偿还至2015年1月15日。后经本院调解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孙冲、平小花、彭浩欠原告蒋首民借款15万元及利息,自愿于2015年6月10日前一次性付清(利息从2015年1月16日起至付清款之日止)。(10)(2015)萧执字第603号执行卷宗载明,2015年6月11日,蒋首民以生效的(2015)萧民一初字第0262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彭浩分别于2015年8月13日、2016年11月1日被本院司法拘留各十五日。(11)(2015)萧民一初字第02967号民事卷宗载明,2014年10月15日,彭浩、孙娜为杨振担保从蒋首民处借款30万,利率月息3分,期限6个月,利息偿还至2015年4月14日;蒋首民于2015年5月26日以借款本金6万元和30万元本金借款产生的剩余9000元利息为诉讼标的提起诉讼。同年6月29日,135杨振偿还违约金6万元,蒋首民撤诉。(12)萧县人民医院出院记录、入院记录和报告单载明,2015年4月10日,彭浩自服氧乐果、氰戊菊酯约100ml后出汗约半小时,因急性重度有机磷农药(氧乐果、氰戊菊酯)中毒入院,治疗22日后出院。2、证人证言(1)陈浩天证明,他与彭浩是朋友。2015年,他听说彭浩喝药自杀在萧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就去看彭浩。他看到彭浩的江淮轿车内吐的都是农药。他在病房里看到彭浩嘴焦干,说话有气无力。在聊天的过程中,彭浩说其欠蒋首民的钱,在村里被张贴过大字报,因蒋首民逼债逼得太紧才喝农药自杀的。(2)代理想证明,他的父亲戴言金和母亲丁凤玲用他家房产证抵押帮姐夫彭浩担保借款10万元。因到期没有还清钱,蒋首民起诉到法院,但他们实际偿还的利息已近10万元,但每次还利息时蒋首民不给打条,法院也不认可,遂判决他的父母和彭浩共同偿还本金和利息。后来,法院准备拍卖他家的房子,他把打工钱还给蒋首民后才把房产证赎回来,他的妻子为此事不愿意跟他生活离家出走了。他的姐姐代乐乐、妹妹代姗姗和彭浩的家人都为彭浩担保借过款,彭浩按月还利息,因利息和违约金太高,后实在没有钱还,蒋首民为索债就在彭浩的老家张贴大字报,把代乐乐和代姗姗起诉到法院,抓住彭浩强制带走交给法院拘留。彭浩被蒋首民逼债逼得太紧,就在法院西边喝药自杀了,差一点死掉。(3)郑玉健证明,蒋首民申请执行彭浩、彭波案是他承办的,蒋首民委托蒋少波申请执行,执行款10万元打到了蒋少波的银行卡里。和解协议是蒋磊和郭彩苹与彭波签的,因为蒋首民和蒋少波都在外地,由蒋磊和郭彩苹签的和解协议,虽然他们不136是当事人,但其说和蒋首民是一家人,签字是有效的,回去给蒋首民说就不再找彭波要款,就同意他们签字。后来,彭波按时还款了。(4)周成成证明,他负责执行戴言金、丁凤玲和彭浩借蒋首民10万元案件。他们在执行过程中一直没有找到彭浩,戴言金和丁凤玲自愿签字偿还了这笔钱。当时,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签订之前,被申请人已还6万元,他们约定剩余4万元在2017年中秋节前还清,申请人放弃借款产生的利息,只要10万元本金。协议签订后,双方都按照协议内容履行了,申请人收到10万元。(5)谢长永证明,(2016)皖1322执513号的案件是他负责执行的,立案标的是本金15万元,利息4.8万元,诉讼费用3730元。2016年7月19日,彭在连交执行局2万元,收款人是蒋首民,他是经手人;同年8月31日,彭在连交执行局1.4万元,收款人是蒋首民,李社教是经手人;同年9月28日,彭在连交执行局1万元,收款人是蒋少波,他是经手人;2017年2月9日,彭在连交执行局2万元,收款人是蒋少波,他是经手人;同年12月18日,彭在连交执行局2万元,收款人是蒋首民,李社教是经手人。他们实际执行8.4万元,还剩117730元没有执行。(6)李颜证明,蒋首民起诉彭浩、代乐乐、彭波借款纠纷,都是蒋首民委托他代理的。(7)刘开明证明,他和彭浩是邻居关系,从小玩大的朋友。几年前的一天,他听说彭浩喝农药自杀了,在萧县人民医院抢救,就去看彭浩。当时,彭浩正在重症监护室抢救。彭浩被抢救过来后,他们在一起聊天时,彭浩说其是被蒋首民逼债逼得没有办法活了,才喝农药自杀的。蒋首民为逼彭浩还债张贴了大字137报,说彭浩欠钱不还,还有彭浩的照片及个人信息。(8)张仁证明,他和彭浩是同村的朋友关系。三四年前的一天,他在萧县圣泉乡俞庄村彭浩家门口的电线杆上看到了大字报,内容是说彭浩欠钱不还之类的话,还有彭浩的照片。他听说彭浩因借高利贷还不上钱,被催债催得没有活路,被逼得没有办法喝农药自杀了,后在医院重症监护室进行了抢救,差点没有救过来。3、被害人陈述(1)彭浩陈述,自2013年起,因需要工程周转资金,他开始在蒋首民处借钱,分5次共借65万元,借款利息都是每月3分,蒋首民都是先扣除当月的利息以及手续费,手续费和当月的利息相同,郭彩苹把剩余的现金交给了他。他借款签订借条时,没有担保人一栏,他们都是共同借款人。蒋首民还要求他们签订一个违约金条子,但违约金不在借条上写明,而是打一个与本金借条一样的借条,一般违约金是借款本金的百分之二十。如果到了还款时间没有及时还款,蒋首民就问他要违约金,他付了违约金之后才可以延期。之后,他再接着支付利息,如果再违约,还得再次支付违约金。后因干工程赔了钱,延期几次后就没有钱还了。蒋首民威胁彭波,要让其身败名裂,法院把彭波的朗逸轿车查扣了,因彭波是一名画家,受不了威胁就把为他担保的借款20万元还给了蒋首民,事实上他偿还这笔借款的利息接近本金了,因他被蒋首民要过几次违约金。岳父和岳母为他担保借款10万元时是用房产证抵押的,蒋首民夫妇和蒋磊多次去岳父家辱骂他们要钱,威胁要把房子收了,在住处张贴他们的大字报,还带几个社会上的人到学校去堵他,当着小孩面把他强行带到法院拘留,岳父、岳母被迫把10万元借款还了。2013年1月3日,他138在彭在连、代姗姗担保下借蒋首民5万元,他偿还的利息及蒋首民罚的违约金都超过本金了,但起诉后蒋首民不承认已偿还的钱,法院判决他们偿还这笔钱和利息,他不服提出上诉,宿州中院维持原判,后被强制执行。蒋首民逼过彭波和他的岳父、岳母后,就开始打电话逼父亲彭在连还钱,否则就让法院拘留人,在住处张贴父亲和他的大字报说他们赖账不还,邻居和亲戚都认为他们是老赖,他和妻子、父亲等都拉为失信人员。父亲担心害怕,想法部分偿还了20万元借款,实际上他偿还的利息、违约金及父亲偿还的钱已超过本金。朋友孙冲、平小花为他担保借15万元,蒋首民起诉胜诉后,他们实在还不上,蒋首民安排人到处贴他朋友的大字报,他们被拉入失信人名单,孙冲不敢在萧县生活,平小花离婚后回了江西。之前,他凑2.8万元交给了蒋首民,但不给他打收条,他在最后还款期限没把钱还上,蒋首民起诉后不承认他还的钱,法院判决他们偿还本金及从借款当日计算利息。期间,他的江淮牌轿车被蒋首民私下扣走几个月,还回时车基本上报废了,几十个违章花了数千元才处理好。蒋首民为催要借款,多次辱骂他,扣他的轿车,贴大字报威胁他,败坏他的名誉,安排社会上的人吓唬他,强行把他带走交给法院司法拘留3次,逼得他不能在萧县生活。当时,他还不上钱整夜地睡不着觉,蒋首民又催得紧,扬言要弄死他,还威胁彭波(亲生父亲)和父亲彭在连(养父)和朋友,压力很大,没有办法就想一死了之。2015年4月,他在法院西边喝农药后给彭波打了电话,说蒋首民逼债逼得太紧,喝农药不想活了。他被彭波送到县医院在重症监护室内抢救了十几天,治疗约一个月才出院。现在,他有时一想到蒋首民的行为害怕得睡不着觉。2014年10月15日,他的朋友杨振因做工程需要资金周转,在他介绍和担保下借款30万元,蒋首民按照规矩扣掉一个139月利息和手续费计1.8万元,杨振实际到手28.2万元,约定利息是每月3分。当时,蒋首民要求他们单独打了一张6万元的借条,并说如果到期还款这6万元的借条一并给他们。杨振到期后把30万元本金及利息偿还时,蒋首民把30万借条和借款合同都给了杨振,但没有给违约金借条。后来,蒋首民拿6万元借条起诉,杨振不同意给钱,蒋首民打电话辱骂、威胁杨振,扬言要张贴大字报败坏其名誉,杨振被迫接受调解给了钱,蒋首民才撤诉。(2)孙冲陈述,2014年期间,彭浩因需资金周转找他担保借款15万元。当时,他和平小花、彭浩一起见到蒋首民夫妇和蒋少波,蒋首民拿出打印好的借条,彭浩先签的字,他和平小花后签的,蒋首民把钱交给了彭浩。他知道彭浩付给蒋首民2.8万元,不算利息。半年之后,蒋首民打电话说彭浩还不上钱让他还钱,之后多次打电话辱骂、威胁他,带人到他的家里要账,在村里张贴大字报。大字报是a4纸一样大,内容是孙冲、彭浩欠钱不还,是老赖,悬赏找他们。蒋首民起诉后,经法院调解结的案,后被法院拉入黑名单。为此,彭浩喝药自杀了,后被及时地抢救过来了。平小花因此事不在萧县生活,回江西老家了。(3)彭波陈述,大约四五年前,侄子彭浩因做生意急需用钱借钱时,蒋首民提出要他当担保人。因为蒋首民曾跟他的堂叔学过木匠活的原因他们很早就认识,蒋首民知道彭浩是他亲生的孩子过继给彭在连的,知道他在萧县书画界比较有名气,家庭条件好,就选择他当担保人。他和彭浩、代乐乐一起借20万元,彭浩在借款人处签名后,他作为担保人也在借款人的下面签了字。蒋首民扣掉了利息和手续费只给18万余元。大约一年多之后,蒋首民打电话让他还款,他说自己作为担保人已过期,即使欠钱也得按理来,蒋首民就打电话恐吓、辱骂他还款。几天之140后,彭浩打电话说:“小叔,你赶紧来接我,不来接我,你就见不到我了"。他在法院西边楼下的一卫生间内找到彭浩,彭浩说其被蒋首民逼债逼得不想活了,喝农药了。他把彭浩送到县医院抢救,当时已昏迷不省人事了。彭浩重症监护室抢救了10余天,又治疗一段时间才出院。蒋首民到处张贴彭浩的大字报,时不时地用语言威胁、恐吓彭浩及其家庭,法院拘留了彭浩,把彭浩拉入失信名单和限制高消费,彭浩精神受不了喝药自杀。大约二个月之后,法院把他的一辆黑色大众朗逸轿车查扣了,但他之前没有收到法院的文书,就上诉到中院,后败诉了。他怕彭浩再被蒋首民逼得自杀身亡后,彭浩的两个孩子没有人照顾,就拿20万元偿还了蒋首民。(4)戴言金、丁凤玲陈述,2013年5月,女婿彭浩干工程急需用钱找到他们担保借10万元,蒋首民拿出准备好的借条让他们签字,他们签字后,还拿了他们家的房产证以及土地使用证抵押了。蒋首民扣掉一部分钱,实际到手没有10万元。彭浩借这笔钱到期后没能还上,就续期了。2015年,蒋首民起诉后,经周成成法官调解,他们按月把钱交给法院。期间,彭浩被逼得喝农药自杀了,在重症监护室抢救后又住了一段时间才出院。2016年,彭浩说他们的江淮轿车被蒋首民私自扣走了。蒋首民提出用车抵3.5万元,他们被迫同意低价抵账。几个月后,蒋首民把车送到法院,周成成通知了他们。他们修车、处理几十个违章花费1万余元,找法官要说法,法官让他们报警,他们害怕蒋首民报复不敢报警。2017年,代理想把10万元本金还清了,为此影响了儿子的婚姻。(5)彭在连陈述,2013年,儿子彭浩干工程需资金周转,第一次,他和代姗姗为彭浩担保借5万元;第二次,他和代乐乐为彭浩担保借15万元。借条都是蒋首民事先准备好的,直接填141上就行了。蒋首民在借5万元时先各扣1500元的利息和手续费,借15万元时先各扣9000元的利息和手续费,把剩下的钱给了彭浩。后彭浩没有按时还款,蒋首民开始找彭浩催要欠款,辱骂彭浩,在村里贴大字报,扣彭浩的车,通过法院拘留彭浩几次,彭浩被逼得没有办法就在法院西边喝农药自杀了。彭浩出院后,蒋首民起诉了彭浩,但蒋首民不承认彭浩偿还的利息,法院判他们败诉,后把他们拉入失信名单。(6)李雪芹陈述,她的丈夫彭在连帮儿子彭浩担保借了两笔款计20万元。2015年的一天,彭波打电话说彭浩喝农药自杀在县医院抢救。彭浩在重症监护室抢救了十几天才保住性命,她问彭浩因为什么喝药,彭浩说是因蒋首民逼其还钱逼得太紧,日子过不下去了才喝的。后来,她家偿还了部分借款。(7)代乐乐陈述,2013年,第一次,她和彭在连为丈夫彭浩担保向蒋首民借15万元签了字;第二次,她和彭波为彭浩担保借款20万元。第三次,父母戴言金、丁凤玲为彭浩担保借款10万元,并用房子抵押借款。因利息太高,做的生意不好结账,一直没有还清本金。为了催要借款,蒋首民的儿子带人到她家把彭浩带走直接交法院拘留,彭浩接小孩时被蒋首民带人强行带走,留下一个小孩在附小学校门口。蒋首民在彭浩老家贴大字报,让邻居们知道彭浩是老赖。2015年4月,彭浩因蒋首民逼账逼得太紧在法院西边的楼下喝了农药,后被彭浩带到医院抢救花了2万多元。蒋首民起诉提供了证据,他们没有证据,彭浩之前还的钱没算,蒋首民也不承认彭浩在诉讼期间还的钱,法院认定他们是共同借款人,判他们败诉,这都是蒋首民的套路。他们的一辆新江淮轿车也被蒋首民非法扣走,把车开毁后才退还,仅违章就有83分,他们也无处去说理。后来,她和代姗姗、彭浩、彭在连都被法院拉入黑名单。后来,弟弟代理想用打工钱把10142万元借款偿还了这笔借款,代理想的妻子为此事离家出走后一直没有回来。(8)代姗姗陈述,2013年3月,姐夫彭浩让她带身份证担保去借钱,蒋首民拿出一张5万元的借条让她签了字,蒋首民直接扣掉了利息等费用。彭浩找她的父母用他们家房产证抵押借过钱。后来,蒋首民把她家的车扣了一段时间才把车还给他们,有好多违章,她还拿自己的驾驶证去消过违章。蒋首民打电话向彭浩催过债,带人来她家找彭浩要过钱,还在彭浩的老家贴过大字报。法院因彭浩借钱还不上把其拘留了。彭浩因蒋首民逼债逼得太紧就喝农药自杀了,抢救10多天才抢救过来。(9)杨振陈述,2014年10月,经彭浩介绍,他在彭浩和妻子孙娜担保下借30万,他们在“今借蒋首民叁拾万元整,月息3分”借条上的借款人处签名后,蒋首民还让他们签了一张6万元的违约金借条,是以借条的形式签的。蒋首民扣掉第一个月利息和手续费各9000元,实际给现金28.2万元。他按月把现金给蒋首民偿还利息计4.5万元,到期后又过了2天把本金30万元偿还了,但蒋首民打电话要6万元违约金,在电话里辱骂他,并说不给违约金就贴大字报,其有癌症不还钱就死在他的家里。接着,蒋首民起诉后经法院协调,他给蒋首民违约金6万元及借款30万元超期2天的利息9000元、诉讼费1000元,蒋首民撤诉。他实际借款28.2万元,用6个月还41.5万元,这就是蒋首民的套路。(10)孙娜陈述,2014年10月,因需资金周转,她和丈夫杨振一起去借款3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6个月,蒋首民要求彭浩作担保人,他们按照蒋首民的要求在其拿出打印好的借条签了字,因借条上没有担保人一栏,彭浩在借款人一栏签了字。之后,蒋首民还要求他们签一张6万元的借条,说是违约金借条,143如果在借款期限内没有按时还钱就算违约,要多还6万元,他们急用钱就签了。蒋首民扣掉一个月利息和手续费给现金28.2万元,他们按时偿还5个月利息计4.5万元,30万元本金晚还2天,蒋首民让他们还6万元违约金。蒋首民不愿意协调,打电话骂他们是孬种,要贴大字报,还说其有癌症不给钱就死在他们家里。蒋首民起诉后,他们把7万元现金给了蒋首民,有6万元违约金,超期2天的利息9000元,诉讼费1000元,这件事才算结束。4、被告人的供述(1)蒋首民供述,他认识彭浩,彭浩的父亲喊他师父叫叔父。几年前,彭浩找他借过几次钱,彭浩的亲生父亲彭波和彭浩一起借款20万元,彭浩和其后来过继过去的父亲彭在连一起借款20万元,彭浩的岳父戴言金和彭浩一起借款10万元,彭浩的朋友孙冲,平小花和彭浩一起借款15万元,共计借65万元。彭浩本金和利息都没有还清。他到法院起诉彭浩及其一起借款的人,有彭波、彭在连、戴言金,孙冲和平小花。后来,他胜诉后申请执行局执行,彭波还他20万元本金,汽车评估费没有出,戴言金还给他10万元,彭在连和彭浩一起借的20万元到现在都没还清,彭浩和其朋友孙冲和平小花借的15万元没有还。他申请执行彭浩和彭波的案件,因为彭浩不愿意支付他所有的利息以及起诉费、评估费,他不满意躲了出去,才没有在和解书上签字。执行和解书上有郭彩苹和蒋磊的签字,郑玉健把钱转给了蒋少波。期间,他记得扣押过彭浩一辆汽车。2014年10月15日,杨振和彭浩,孙娜一起借款30万元,偿还了本金和利息,但还欠他9000元利息。他起诉后经法院调解,杨振把6万元及利息9000元还给他了。(2)蒋磊供述,他和母亲郭彩苹在和解协议书上代签名字144是因他的父亲不在家,父亲同意他和母亲代签的协议。(十九)2013年7月27日,王冬其在郝井旗介绍下到被告人蒋首民的公司借款10万元,被告人蒋首民通过“套路贷”的方式诱骗王冬其、王广振、郝井旗签订10万元借条和借款日6个月后的2014年1月26日借款2万元的借条(违约金),约定每元月息3分,借款期限6个月,扣除砍头息和服务费,实际借款9.4万元。后王冬其归还利息至2015年5月4日计19个月5.8万元,2015年2月27日,被告人蒋首民以2万元违约金借条将王广振、王冬其、郝井旗提起诉讼,后经本院调解三人归还本金2万元及利息,蒋少波收到王广振、王冬其执行款计2.3万元。后王冬其未能按时还款,2016年1月3日,蒋首民以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提起诉讼,本院判决王冬其、王广振、郝井旗共同偿还蒋首民借款10万元及利息(从2015年5月4日起计算)。4月20日,蒋首民委托蒋少波申请执行,2016年8月16日,王广振被司法拘留十五日,罚款1万元。2017年5月2日,蒋首民收到王广振执行款12.8万元。被告人蒋首民骗取11.5万元。(二十)2014年5月5日,王冬其到被告人蒋首民的公司借款6万元,被告人蒋首民通过“套路贷”的方式诱骗王冬其、马红娣签订6万元借条和借款日6个月后的2014年11月4日借款1.2万元借条(违约金),约定每元月息3分,借款期限6个月,扣除“砍头息”1800元及“服务费”1000元,被告人蒋少波将5.72万元转款至王冬其账户。王冬其归还利息至2015年4月4日计10个月1.8万元,后没能按时还款,蒋首民于2015年5月5日将二人借款6万元起诉至本院,5月15日经本院主持调解达成协议,王冬其、马红娣欠蒋首民借款6万元及利息定于2015年10月1日前付清。同年10月1日,蒋首民委托蒋少波申请强145制执行,收到马红娣执行款7万元。2017年1月9日,被告人蒋首民以违约金借条1.2万元及利息3360元将王冬其、马红娣提起诉讼。3月27日,经本院调解约定马红娣于同年4月5日归还1.2万元。4月5日,马红娣的丈夫陶可将1.2万元打到蒋首民的银行卡上。被告人蒋首民、蒋少波骗取4.28万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书证(1)借条载明,今借蒋首民人民币(壹拾万元)整,每元月息(3分),借款人王冬其、郝井旗、王广振,2013年7月27日;今借蒋首民人民币(贰万元)整,每元月息(3分),借款人:王冬其、郝井旗、王广振,2014年1月26日。(2)(2015)萧民一初字第01120号民事卷宗载明,2015年4月27日,经本院调解达成如下协议:王冬其、王广振、郝井旗于2015年7月30日共同偿还蒋首民借款2万元及利息(从2013年4月12日起至付清款之日)。(3)(2015)萧执字第01022号执行卷宗载明,2015年10月18日,蒋首民委托蒋少波为诉讼代理人以生效的(2015)萧民一初字第0112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蒋少波分别于2016年3月3日、5月26日收到王广振执行款3000元、王冬其执行款2万元。(4)(2016)皖1322民初26号民事卷宗载明,蒋首民委托李颜为诉讼代理人诉被告王冬其、郝井旗、王广振10万元借款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7日判决:王冬其、郝井旗、王广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蒋首民借款10万元及利息(从2015年5月4日起至付清款之日止),并并相互承担连带清偿责任。146(5)(2016)皖1322执444号执行案件卷宗载明,2016年4月20日,蒋首民委托蒋少波为其诉讼代理人以生效的(2016)皖1322民初2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2016年8月16日,本院决定对王广振司法拘留15日,8月22日决定对王广振罚款1万元。2017年2月16日,本院裁定扣留王广振的住房公积金8万元。同年5月2日,蒋首民共收到王广振执行款12.8万元。(6)借条载明,今借蒋首民人民币(陆万元)整,每元月息(3分),借款人:王冬其、马红娣,2014年5月5日;今借蒋首民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借款人:马冬其、马红娣,2014年11月4日。(7)(2015)萧民一初字第02342号民事卷宗载明,2015年5月5日,蒋首民以借款本金6万元及利息提起诉讼。同年5月15日,经本院主持调解达成如下协议:王冬其、马红娣欠蒋首民借款6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4月4日起至实际付清款之日),定于2015年10月1日前付清。(8)(2015)萧执字第00992号执行卷宗载明,2015年10月10日,蒋首民委托蒋少波以生效的(2015)萧民一初字第0234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马红娣分别于2015年12月8日、2016年1月6日、1月25日交执行款4万元、1万元、2万元。(9)(2017)皖1322民初309号民事卷宗载明,2017年1月9日,被告人蒋首民以违约金借条本金1.2万元及利息3360元提起诉讼。同年3月27日,经本院主持调解达成如下协议:马红娣自愿于2017年4月27日前给付蒋首民借款1.2万元。(10)中国工商银行转款凭证载明,2017年4月5日,蒋首民尾号6975账户收到陶可的账户转款1.2万元。1472、证人证言(1)陶可证明,马红娣是他的妻子。王冬其找马红娣担保在蒋首民处借钱。后没有还钱,蒋首民就给马红娣打电话让其还钱。蒋首民持6万元借条到法院起诉后,法院判决王冬其和马红娣偿还本金6万元及利息计7万元,他分几次把7万元通过法院还给了蒋首民。2017年春节后,蒋首民又拿一张1.2万元借条向法院起诉。马红娣回忆说,当时她帮王冬其担保时签了两张纸,有一张空白的单子,实际只借6万元。妻子委托他开庭,他看到了1.2万元的借条,但上面没有写利息。蒋首民向法院提出要利息但被驳回,经法院调解,他偿还1.2万元。他问王冬其是怎么回事?王冬其说当时共签两张单子,一张是6万元借条,另外一张是空白的单子,他没有借1.2万元,也没有收到这个钱。(2)郝井旗证明,2013年7月,在他的介绍下,在他和王冬其的岳父共同担保下,王冬其从蒋首民处借10万元,利息是3分。蒋首民拿出打印好的借条让他们在上面签字,同时还让他们签了一张2万元违约金借条。当时,蒋首民收取了王冬其手续费,扣除了一个月的利息。3、被害人陈述(1)王广振陈述,2013年7月,他帮女婿王冬其担保在蒋首民处借款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8-18
发布时间
2020-12-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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