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沈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529********081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1823民初851号
案号
(2020)皖1823执恢31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泾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沈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汪超借款人民币29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12月29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借款29万元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郑晓霞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汪超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50元(原告已预交),原告汪超负担1435元,被告沈伟、郑晓霞负担571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11-11
发布时间
2020-12-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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