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管磊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123********061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0122刑初182号
案号
(2020)皖0122执恢41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肥东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黄小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28日起至2030年8月2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袁建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29日起至2022年8月2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王超发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55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28日起至2021年8月27日止。)四、被告人管磊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28日起至2020年5月2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陈磊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12日起至2019年8月1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六、被告人王家伟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29日起至2019年5月2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七、被告人曹飞虎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56(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29日起至2019年5月2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八、被告人袁飞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17日起至2019年8月16日止。)九、被告人袁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18日起至2019年7月17日止。)十、被告人刘浪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4日起至2020年4月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十一、对被告人黄小龙诈骗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十二万七千五百元予以追缴,并分别退赔被害人何涛五万四千元、王义掌二千元、袁建四万六千元、范李健二万七千四百元、张袁九万八千一百元,对被告人黄小龙为实施诈骗交付被害人的本金(包括已收回的五十六万六千五百元)依法予以追缴并没收;责令被告人黄小龙、管磊、刘浪共同退出敲诈勒索违法所得人民币六千元,57被告人黄小龙、袁建、曹飞虎、陈磊、王家伟共同退出敲诈勒索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二百元,并发还被害人何涛。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8-18
发布时间
2020-12-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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