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胡月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425********4421
执行依据文号
(2015)花民一初字第03914号
案号
(2020)皖0503执恢12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徽蓝宝文化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耿宗发借款本金42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其中10000元自2014年10月9日开始计算,5000元自2014年10月23日开始计算,10000元自2014年11月9日开始计算,5000元从2014年11月23日开始计算,11000元自2014年12月9日开始计算,1500元自2014年12月16日开始计算,5000元自2014年12月23日开始计算,210000元自2015年1月8日开始计算,1000元自2015年1月9日开始计算,1500元自2015年1月16日开始计算,105000元自2015年1月22日开始计算,1000元自2015年2月9日开始计算,1500元自2015年2月16日开始计算,21000元自2015年3月8日开始计算,31500元自2015年3月15日开始计算,均计算至各期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长丰蓝宝玫瑰园有限公司、潘冰、王萍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安徽省瑞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认缴的106000000元出资额为限对上述债务承担责任;四、被告长丰蓝宝玫瑰园有限公司、潘冰、王萍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安徽蓝宝文化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追偿;五、驳回原告耿宗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870元,公告费1120元,合计8990元,由被告安徽蓝宝文化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6-03
发布时间
2020-12-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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