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胡月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425********442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花民一初字第03914号 |
案号 |
(2020)皖0503执恢12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蓝宝文化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耿宗发借款本金42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其中10000元自2014年10月9日开始计算,5000元自2014年10月23日开始计算,10000元自2014年11月9日开始计算,5000元从2014年11月23日开始计算,11000元自2014年12月9日开始计算,1500元自2014年12月16日开始计算,5000元自2014年12月23日开始计算,210000元自2015年1月8日开始计算,1000元自2015年1月9日开始计算,1500元自2015年1月16日开始计算,105000元自2015年1月22日开始计算,1000元自2015年2月9日开始计算,1500元自2015年2月16日开始计算,21000元自2015年3月8日开始计算,31500元自2015年3月15日开始计算,均计算至各期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长丰蓝宝玫瑰园有限公司、潘冰、王萍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安徽省瑞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认缴的106000000元出资额为限对上述债务承担责任;四、被告长丰蓝宝玫瑰园有限公司、潘冰、王萍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安徽蓝宝文化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追偿;五、驳回原告耿宗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870元,公告费1120元,合计8990元,由被告安徽蓝宝文化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6-03 |
发布时间 |
2020-12-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