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周斌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101********1316
执行依据文号
(2014)阜民一初字第00114号
案号
(2020)皖12执恢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彭燕鹊、吴素芳、周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共同偿还陈宝泉借款360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4月23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陈宝泉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8000元,由被告彭燕鹊、吴素芳、周斌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3-03
发布时间
2020-12-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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