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胡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621********447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皖0621民初4779号 |
案号 |
(2020)皖0621执427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濉溪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胡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马彪借款10000元,并自2018年11月5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该款履行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马彪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胡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4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濉溪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12-02 |
发布时间 |
2020-12-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