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胡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621********447X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皖0621民初4779号
案号
(2020)皖0621执427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濉溪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胡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马彪借款10000元,并自2018年11月5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该款履行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马彪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胡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4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12-02
发布时间
2020-12-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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