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于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528********13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0528民初461号 |
案号 |
(2020)湘0528执149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由被告于勇、陈桂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偿还原告何烈希担保代偿人民币70 000元,并承担自2020年2月24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驳回原告何烈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被告于勇、陈桂凤各负担387.5元。判决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于勇、陈桂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偿还原告何烈希担保代偿人民币70 000元,并承担自2020年2月24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驳回原告何烈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被告于勇、陈桂凤各负担387.5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11-03 |
发布时间 |
2020-12-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