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康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2524********763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湘1322民初1176号
案号
(2020)湘1322执199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化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由被告康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至2020年4月8日止的利息及逾期利息11289元,合计41289元;之后利息按借款本金30000元,月利率8.3124‰加收30%计算支付至借款清偿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832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后收取416元,由被告康鹏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0-11-11
发布时间
2020-12-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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