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林武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0803********393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0891民初140号
案号
(2020)粤0891执57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确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分行与被告林武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提前于2018年8月9日到期;二、限被告林武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分行借款本金381452.00元及截止2018年8月9日的利息33562.02、罚息3401.68元,本息合计418415.70元;三、限被告林武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分行以借款本金381452.00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10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的罚息、复利;四、确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分行对以被告林武名下位于湛江市霞山区东堤一横路33至35号a幢1门702房的房地产【产权证:粤房地权证湛江字第0110000706号】设定的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576.24元、保全费2612.07元、公告费260元,合计10448.31元,由被告林武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0-08-03
发布时间
2020-12-3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