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唐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501********177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皖0291民初4384号 |
案号 |
(2019)皖0291执33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唐传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芜湖盐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500000元、律师费33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500000元为基数,按照1.45%/月,自2016年11月2日起计算至2017年11月2日止;按照2%/月,自2017年11月3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以500000元为基数,按照1.45%/月,自2016年12月15日计算至2017年12月15日止;按照2%/月,自2017年12月16日起至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以500000元为基数,按照1.45%/月,自2016年12月30日起计算至2017年12月30日止;按照2%/月,自2017年12月31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以1500000元为基数,按照1.45%/月,自2017年3月14日计算至2018年3月14日止;按照2%/月,自2018年3月15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被告安徽新传潍柴产品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唐波、卞水兰、唐成超、芜湖新传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芜湖盐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339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8394元,由被告唐传义、安徽新传潍柴产品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唐波、卞水兰、唐成超、芜湖新传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执行时由被告直接支付给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9-03-11 |
发布时间 |
2019-08-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