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华文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302********003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1311民初4329号
案号
(2020)苏1311执366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华文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胡井梅借款本金246000元及利息(以246000元为基数,按月息2%自2020年1月24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4之日止);二、被告苗昌辉对被告华文波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华文波追偿;三、驳回原告胡井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由被告华文波、苗昌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11-25
发布时间
2020-12-3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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