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黄成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1026********16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1026民初816号 |
案号 |
(2020)湘1026执109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汝城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1、范荣萍、黄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何海燕返还借款本金117600元,支付利息30576元,本息合计148176元;2、驳回何海燕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24元,减半收取计1662元,由何海燕负担34元,范荣萍、黄成负担1628元。负有承担诉讼费义务的当事人限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期满拒不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汝城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10-10 |
发布时间 |
2020-12-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