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224********1517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皖0122民初5835号
案号
(2018)皖0122执234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徽淮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肥东凌云金属贸易有限公司货款243172元,并以此为基数自2016年6月9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二、被告李冬对上述债务中的货款本金169021元及以此为基数自2016年6月9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的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王强对上述债务中的货款本金74151元及以此为基数自2016年6月9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的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责任后均有权向被告安徽淮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进行追偿;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750元,由原告肥东凌云金属贸易有限公司负担563元,被告安徽淮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李冬、王强共同负担618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18-08-03
发布时间
2018-08-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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