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庄培海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5102********231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5102民初263号
案号
(2020)粤5102执158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庄培海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蔡永红货款987629.5元及赔偿该款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其中,货款500000元自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50%计,自2019年8月20日至2019年8月31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货款600000元自2019年9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货款700000元自2019年10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货款800000元自2019年11月1日至2019年11月30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货款987629.5元自2019年12月1日起至实际还清货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676元,由被告庄培海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0-10-19
发布时间
2020-12-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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