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铜陵奥威金属制造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051482****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皖0102民初4635号
案号
(2019)皖0102执73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刘国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安徽盐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60万元及利息1293515元(利息计算至2018年9月15日,之后以36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刘国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安徽盐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40300元;三、被告铜陵金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铜陵奥威金属制造有限公司、铜陵奥盛冶金机械有限公司、谢华、姚孝荣、王长琴应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给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铜陵金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铜陵奥威金属制造有限公司、铜陵奥盛冶金机械有限公司、谢华、姚孝荣、王长琴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刘国军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900元,由刘国军、铜陵金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铜陵奥威金属制造有限公司、铜陵奥盛冶金机械有限公司、谢华、姚孝荣、王长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19-02-11
发布时间
2019-05-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谢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700051482134Q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安徽省铜陵市开发区循环园(龙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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