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谢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702********0034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皖0706民初1612号
案号
(2017)皖0706执79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铜陵奥盛冶金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安徽国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91714.86元,并支付利息(截至2016年9月25日利息154163.04元;本金791714.86元,月利率16.575‰,自2016年9月26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二、若被告铜陵奥盛冶金机械有限公司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原告安徽国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铜陵奥盛冶金机械有限公司所有的登记于编号为056205002015039号《动产抵押登记书》项下的机器设备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三、对原告安徽国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享有的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依据本判决第二项未能全部受偿的部分,被告铜陵奥威金属制造有限公司、谢华、姚孝荣、代进、谢丽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铜陵奥威金属制造有限公司、谢华、姚孝荣、代进、谢丽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铜陵奥盛冶金机械有限公司追偿;四、对原告安徽国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享有的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依据本判决第二项未能全部受偿的部分,原告安徽国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铜陵奥威金属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登记于编号为056204002015037号《动产抵押登记书》项下的机器设备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五、驳回原告安徽国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123元,原告安徽国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134元,被告铜陵奥盛冶金机械有限公司、铜陵奥威金属制造有限公司、谢华、姚孝荣、代进、谢丽负担12989元(上述款项原告安徽国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已预交,被告铜陵奥盛冶金机械有限公司、铜陵奥威金属制造有限公司、谢华、姚孝荣、代进、谢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17-09-27
发布时间
2018-03-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