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严婷婷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625********100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0522民初1388号 |
案号 |
(2020)皖0522执111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含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严善龙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朱兵弟偿还借款150000元及利息(以150000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5%的标准,自2020年3月1日起计算至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二、严善龙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朱兵弟支付律6师代理费4000元;三、严婷婷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朱兵弟要求严善龙、严婷婷承担保全申请费1370元、保全保险费500元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90元,由严善龙、严婷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含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11-05 |
发布时间 |
2020-12-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