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严婷婷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625********100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522民初1388号
案号
(2020)皖0522执111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含山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严善龙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朱兵弟偿还借款150000元及利息(以150000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5%的标准,自2020年3月1日起计算至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二、严善龙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朱兵弟支付律6师代理费4000元;三、严婷婷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朱兵弟要求严善龙、严婷婷承担保全申请费1370元、保全保险费500元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90元,由严善龙、严婷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11-05
发布时间
2020-12-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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