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曹凤鸣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025********824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1203民初1587号 |
案号 |
(2020)苏1203执85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泰州市为农银杏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泰州市高港区长兴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1200000元及利息(利息具体计算方式:以1200000元为本金,自2019年3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8.72‰计算),并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60000元。二、被告徐志扬、曹凤鸣、曹春旺对被告泰州市为农银杏有限公司上述债务的履行共同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泰州市为农银杏有限公司追偿。三、原告泰州市高港区长兴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被告徐志扬、曹凤鸣设定抵押的位于高港区许庄街道三星西路19号房屋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在120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7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380元,由被告泰州市为农银杏有限公司、徐志扬、曹凤鸣、曹春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案件受理费1676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5-11 |
发布时间 |
2021-01-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