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芮斌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025********82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1203民初1226号 |
案号 |
(2020)苏1203执141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澳伦特印刷器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港支行支付借款本金10000000元、违约金2000000元及利息(自2018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未偿还本金按年利率7.2%计算利息;利息及违约金两项总和不超过年利率24%)。二、江苏海投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潘鹤生、芮秀华、芮斌、蒋金娥对被告江苏澳伦特印刷器材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其中被告潘鹤生、芮秀华、芮斌、蒋金娥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限额均为10000000元);如被告江苏海投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潘鹤生、芮秀华、芮斌、蒋金娥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苏澳伦特印刷器材有限公司进行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43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00430元,8由被告江苏澳伦特印刷器材有限公司、江苏海投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潘鹤生、芮秀华、芮斌、蒋金娥共同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用由其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543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11-24 |
发布时间 |
2021-01-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