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孙亮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222********63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皖0222民初1930号 |
案号 |
(2019)皖0222执19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繁昌县欧力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归还原告安徽省繁昌县金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654711.47元,及支付自2018年6月9日起至代偿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并承担原告安徽省繁昌县金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已发生的律师费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二、对被告繁昌县欧力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所属,位于繁昌县孙村镇枫墩村,面积为1271.12平方米,证号为繁昌房006629号,他项权证号为繁昌字第016178号的房屋;位于繁昌县孙村镇枫墩村,面积为5030.60平方米,证号为繁国用(2012)第014号,他项权证号为繁他项(2014)第009号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变价后的价款,由原告安徽省繁昌县金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按双方订立最高额抵押反担保合同的约定优先受偿;三、被告孙亮、陈芳、孙刚、李梦情对被告繁昌县欧力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所在本判决第一项中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且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繁昌县欧力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安徽省繁昌县金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93元(原告已预交)、保全费4520元均由被告繁昌县欧力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繁昌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9-01-17 |
发布时间 |
2019-01-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