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宋文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503********0034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冀0503民初2833号
案号
(2020)冀0503执101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张艳偿还原告河北邢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华路支行借款本金389,483.69元、罚息64,278.91元,并支付2018年3月18日起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按照月利率13.333333‰上浮50%计算);二、被告季志祥、宋文杰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河北邢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华路支行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180元,保全费3,270元由被告张艳承担,被告季志祥、宋文杰承担连带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8-20
发布时间
2021-01-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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