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崔凯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782********4997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皖0504民初2014号
案号
(2017)皖0504执234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马鞍山科勒称重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30000元,逾期利息5316.86元(此利息计算至2017年4月18日,之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被告马鞍山科勒称重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97104.32元,逾期利息1543.94元,逾期罚息385.98元,复利1.5元(利息均计算至2017年4月18日,之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三、被告马鞍山科勒称重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26000元,逾期利息4193.78元,逾期罚息725.85元,复利4.86元(利息均计算至2017年4月18日,之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四、被告朱莹莹、崔凯对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在保证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用10343.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马鞍山科勒称重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朱莹莹、崔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17-12-26
发布时间
2018-03-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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