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华德机床制造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849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皖0521民初670号 |
案号 |
(2018)皖0521执73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华德机床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原告马鞍山德善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贷款本金1862000元,利息605500元(自2016年1月21日起至2017年6月22日止),合计2467500元。并以1862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7.5‰计算支付自2017年6月2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贷款利息。二、被告安徽华德机床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原告马鞍山德善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5000元。三、被告杨顺富、迟有英、杨庆庆、杨萍萍、马鞍山市杨顺富家电有限公司、安徽禾恒冶金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张和平、武小花在上述第一、二项范围内对原告马鞍山德善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440元,由被告安徽华德机床制造有限公司、杨顺富、迟有英、杨庆庆、杨萍萍、马鞍山市杨顺富家电有限公司、安徽禾恒冶金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张和平、武小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当涂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8-04-08 |
发布时间 |
2018-06-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杨顺富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506784938207T |
登记机关 |
马鞍山市博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博望区博望镇工业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