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翁其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0425********07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宿中民二初字第00034号
案号
(2016)皖13执9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徽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宿州市福明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宿州市新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5399875.06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12月16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二、翁其旺、郑宣彬、宋永贤对上述第一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宿州市新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174元,公告费700元,由宿州市新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16-05-31
发布时间
2016-06-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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