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翁其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0425********07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宿中民二初字第00034号 |
案号 |
(2016)皖13执9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徽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宿州市福明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宿州市新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5399875.06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12月16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二、翁其旺、郑宣彬、宋永贤对上述第一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宿州市新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174元,公告费700元,由宿州市新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6-05-31 |
发布时间 |
2016-06-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