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吴松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1125********037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1125民初3313号
案号
(2021)皖1125执恢4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定远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吴松、许晖、王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李保路返还借款人民币1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自2020年1月19日起计算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被告吴松、许晖、王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1-08
发布时间
2021-01-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