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胡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811********471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826刑初1号
案号
(2020)皖0826执239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宿松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胡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胡伟的刑期自2019年7月24日起至2027年5月2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李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李勇的刑期自2019年8月5日起至2028年2月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戴燕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戴燕的刑期自2019年7月24日起至2021年4月2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刘超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刘超的刑期自2019年7月24日起至2020年11月2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程刚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刘超的刑期自2019年7月24日起至2020年8月2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六、宿松县公安局扣押31.671克甲基苯丙胺,由宿松县公安局处理;扣押胡伟oppo手机一部、李勇苹果手机一部、戴燕oppo手机一部、刘超oppo手机一部、电子秤一台均予以没收。七、宿松县公安局扣押戴燕车牌号为皖hd599y小轿车一辆发还被告人戴燕;扣押程刚oppo手机一部发还被告人程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11-02
发布时间
2020-12-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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