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唐少南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423********70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湘0423刑初80号 |
案号 |
(2020)湘0423执3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衡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唐少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6日起至2021年4月5日止);二、被告人唐少南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任奇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共计人民币2511.15元;三、被告人唐少南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玉兰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共计人民币1507.65元;四、缴获的作案工具铁锤依法予以没收;五、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任奇、唐玉兰的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衡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1-14 |
发布时间 |
2020-05-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