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朱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321********221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1302民初9876号
案号
(2021)苏1302执恢2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朱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跃借款3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息2%,自2019年1月4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已支付的2000元从上述计算的利息中予以扣除);二、被告王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实际清偿后有权向被告朱军进行追偿。-4-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0元,由被告朱军、王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1-13
发布时间
2021-01-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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