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沈小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622********284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124民初2524号
案号
(2021)皖0124执6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庐江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夏云锁、被告沈小平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给付原告张咸长借款本金12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1%,其中本金2000元自2002年8月23日起计算、本金10000元自2002年12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56元,减半后收取728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328元,由被告夏云锁、沈小平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1-04
发布时间
2021-01-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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