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陈凤林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622********616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123民初1428号
案号
(2021)皖0123执恢1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肥西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马文俊与陈凤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潘定文借款本金160000元及支付利息(以16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从2019年12月21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潘定均对上述第一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三、驳回潘定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756元,减半收取1878元,保全费1420元,合计3298元,由马文俊、陈凤林、潘定均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1-08
发布时间
2021-01-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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