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朱国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423********527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1522刑初514号
案号
(2020)皖1522执263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霍邱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汪大永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22日起至2036年10月2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缴纳。)二、被告人王亚非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187(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5日起至2033年1月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缴纳。)三、被告人朱治才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八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5日起至2031年5月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缴纳。)四、被告人宋铭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七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5日起至2026年11月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缴纳。)五、被告人吴益兵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188(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2日起至2022年11月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缴纳。)六、被告人陶长友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29日起至2023年9月2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缴纳。)七、被告人汪建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2日起至2023年6月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缴纳。)八、被告人朱国平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3日起至2022年12月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缴纳。)189九、被告人吴新年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15日起至2022年9月1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缴纳。)十、被告人肖国胜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29日起至2021年10月28日止。)十一、被告人龚保明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24日起至2029年3月2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缴纳。)十二、被告人王永刚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2月12日起至1902029年4月1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缴纳。)十三、被告人於国廷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29日起至2023年1月2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缴纳。)十四、被告人唐治国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24日起至2020年8月23日止。)十五、被告人刘家中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十六、被告人韩传兰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十七、被告人朱国陆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191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24日起至2020年8月23日止。)十八、被告人狄明山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1日起至2020年8月31日止。)十九、被告人孔娟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2月12日起至2020年9月11日止。)二十、被告人徐术萍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2月12日起至2020年9月11日止。)二十一、被告人於国平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二十二、被告人熊先明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2月15日起至1922020年9月14日止。)二十三、被告人朱林华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2月14日起至2020年9月13日止。)二十四、被告人吴超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二十五、被告人於红冬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撤销本院(2011)霍刑初字第00037号刑事判决中判处於红冬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的缓刑部分;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三千元(已缴纳一万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30日起至2020年10月2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缴纳。)二十六、被告人吴玉峰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30日起至2020年4月2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缴193纳。)二十七、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孳息予以追缴(附件二),上缴国库;责令被告人汪大永、朱治才、宋铭、吴益兵共同退赔被害人安徽金日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十二万八千元;扣押在案的被告人汪大永持有的管制刀具予以没收(附件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十六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10-28
发布时间
2021-01-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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