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荣威壁炉制造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6764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1003民初5176号 |
案号 |
(2018)苏1003执164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荣威壁炉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扬州立鑫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货款205785.9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27797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29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张龙飞对被告江苏荣威壁炉制造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74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5340元,由被告江苏荣威壁炉制造有限公司、张龙飞共同负担(原告扬州立鑫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已预交。原告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被告江苏荣威壁炉制造有限公司、张龙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直接支付534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740元(收款人: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账户:1108020909000104857)。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8-03-26 |
发布时间 |
2018-04-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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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张龙飞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202067640088T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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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泰州市海陵区九龙台商工业园区世纪大道19号4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