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醴陵市金凤花炮制造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802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湘0281民初3214号 |
案号 |
(2018)湘0281执67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醴陵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醴陵市金凤花炮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货款41494元给原告杨传发;二、驳回原告黄文君要求被告杨传发支付上述货款的诉讼请求。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8元,减半收取419元,由被告醴陵市金凤花炮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如义务人未自觉履行上述义务,权利人有权在本判决书生效后二年内申请强制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醴陵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18-05-28 |
发布时间 |
2018-06-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杨传发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3028175802863X3 |
登记机关 |
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醴陵市李畋镇凤形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