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泰兴市龙华汽车制动分泵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8439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1002民初2311号 |
案号 |
(2021)苏1002执恢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何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春平借款20万元及律师代理费13800元;二、被告泰兴市龙华汽车制动分泵有限公司对何溢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08元,减半收取2254元,保全费1770元,合计4024元,由两被告负担(案件受理费225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保全费177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4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1-06 |
发布时间 |
2021-01-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何兆余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28378439756X3 |
登记机关 |
泰兴市行政审批局 |
注册地址 |
泰兴市黄桥镇华庄村十三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