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邓齐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827********7113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望民一初字第00217号
案号
(2021)皖0827执恢1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望江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邓齐超偿还原告陈艳红借款20万元并支付该借款的利息(自2013年12月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被告黄跃辉对被告邓齐超应付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4300元,诉讼保全费1620元,合计5920元,由被告邓齐超与被告黄跃辉各负担296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1-07
发布时间
2021-01-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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