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邓齐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827********71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望民一初字第00217号 |
案号 |
(2021)皖0827执恢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望江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邓齐超偿还原告陈艳红借款20万元并支付该借款的利息(自2013年12月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被告黄跃辉对被告邓齐超应付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4300元,诉讼保全费1620元,合计5920元,由被告邓齐超与被告黄跃辉各负担296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望江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1-07 |
发布时间 |
2021-01-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