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万姣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781********554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湘0781民初1208号 |
案号 |
(2021)湘0781执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津市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万姣与宋春光离婚;二、婚生子宋明坤由宋春光抚养成年,万姣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负担宋明坤的生活费300元,教育费和医疗费凭正式票据各负担一半。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万姣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津市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1-04 |
发布时间 |
2021-01-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