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金益萍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625********330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1311民再17号 |
案号 |
(2020)苏1311执232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撤销本院(2013)宿豫大商初字第0002号民事判决;二、原审被告黄宜军、丁红芹、丁必超、宿迁市益远钢结构有限公司、俞胜利、潘玲、宿迁同济电器有限公司、金益萍应于第7页/共9页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审原告江苏民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29200元、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自2013年1月21日起至2013年4月1日止,按年利率10.864%计算;自2013年4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4.527计算;江苏民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领取分配款项136818.14元应从中予以扣除)。原审案件受理费24400元,减半收取计122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7200元,由黄宜军、丁红芹、丁必超、宿迁市益远钢结构有限公司、俞胜利、潘玲、宿迁同济电器有限公司、金益萍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4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8-11 |
发布时间 |
2021-01-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