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喻红禄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401********481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1523民初2749号
案号
(2021)皖1523执10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舒城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喻红禄、上海中鑫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返还原告张光文签约保证金40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4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按年利率6%计算);二、被告喻红禄、上海中鑫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相互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张光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63元,由原告张光文负担1133元,被告喻红禄、上海中鑫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383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1-04
发布时间
2021-01-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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