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仲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426********00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1524民初2191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21)皖1524执24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金寨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仲明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彭化磊出借款200000元,并自2019年1月16日起按月利率20‰支付利息至本息还清止;二、驳回原告彭化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3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20元,减半收取2660元,由被告张仲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金寨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1-13 |
发布时间 |
2021-01-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