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陆飞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321********031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321民初715号
案号
(2021)皖0321执22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怀远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陆奎、孙红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纪秀平借款本金200000元、利息8000元,并以2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从2019年7月1日起支付利息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二、被告陆飞对上述款项的偿还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纪秀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17元,减半收取计2359元,由被告陆奎、孙红侠、陆飞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1-11
发布时间
2021-01-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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